(2014)菏行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冲与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菏行终字第8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916号。法定代表人:王有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西全,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冲。委托代理人:白庆文,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被上诉人王冲诉其工伤认定不予受理一案,不服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菏开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强、贾西全,被上诉人王冲的委托代理人白庆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菏开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二、发回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天正审 判 员 李胜力代理审判员 庞 宠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杨继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