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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法民初字第0293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293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5月18日,初中文化,重庆市开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8日,初中文化,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皮志仲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大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