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刑执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立新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立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刑执字第2441号罪犯叶立新。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甬慈刑初字第19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叶立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违法所得3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立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叶立新19**年11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犯开设赌场罪,且系主犯;罚金人民币30000元只缴纳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半年度表扬、监狱改造积极分子、7月获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叶立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罪犯叶立新19**年11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犯开设赌场罪,且系主犯;罚金人民币30000元只缴纳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综合考虑,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故酌情扣减执行机关对该犯报请的减刑幅度。执行机关对罪犯叶立新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立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4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审 判 员 尹振国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