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波与被告徐娜、藁城市青松酒业贸易有限公司、河北绿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波,徐娜,藁城市青松酒业贸易有限公司,河北绿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38号原告刘永波。委托代理人董金国,石家庄新世纪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徐娜。被告藁城市青松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河北绿诺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波与被告徐娜、藁城市青松酒业贸易有限公司、河北绿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波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永波负担。审判长 王来益审判员 贾喜周审判员 董文秀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雪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