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1515号罪犯申伟,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二日作出(2012)邵东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申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4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申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小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申伟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4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邱 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