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汽开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崔惠德、韩艳、崔梦婷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崔惠德、韩艳、崔梦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崔惠德、韩艳、崔梦婷。上列当事人因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国立证字第849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崔梦婷购买的,由长春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朝阳区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崔梦婷所有的,坐落于朝阳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艳民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左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