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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行审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右政征补[2014]1号《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卢文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右行审字第10号申请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地址: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志愿,该区区长。被申请人卢文舅,男,汉族,1960年8月4日出生,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莲塘村第四村民小组,住该屯**号。申请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右政征补(2014)1号《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书》)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7月24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为发展公共教育事业的需要,促进百色市龙景初中的建设,需征收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莲塘村第四、五、七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莲塘村第四、五、七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右政发(2013)28号)。被申请人卢文舅作为第四村民小组成员之一,在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后,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右政征补(2014)1号《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送达被申请人卢文舅。申请人按评估将被征收房屋应付补偿款、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等共计434812元转账到指定的银行帐户:百色市司法局在工商银行百色市向阳支行设立的账户(2110600429026401865),并落实100㎡的住宅安置地(龙景区D13地块)给被申请人。《补偿决定书》作出后,被申请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该《补偿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被申请人应自觉履行。由于被申请人未按征收决定规定的时间搬出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催告通知后,鉴于被申请人仍未自觉履行,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右政征补(2014)1号《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强制被申请人卢文舅迁出并腾空被征收的房屋,同时申请对腾空的房屋实施拆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右政征补(2014)1号《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琳审 判 员  梁海云人民陪审员  班雅洁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江荷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