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谢民一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徐作景与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作景,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谢民一初字第00997号原告:徐作景,男,1977年7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路西侧(云景华城3栋207号)。法定代表人:周育新,系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合阜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杨家胜,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作景与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作景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朱旭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