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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李执字第7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刘彩英与牟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英,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李执字第711-1号申请执行人刘彩英。被执行人牟波。申请执行人刘彩英与被执行人牟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31日审结。该案(2014)李民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14874元,本案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牟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74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并自愿放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