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行非诉审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530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西安公路研究院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公路研究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未行非诉审字第0053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广安,男,该局浐灞分局干部,住该局家属院。委托代理人席力,男,该局浐灞分局干部,住该局家属院。被执行人西安公路研究院。法定代表人赵兰州,院长。委托代理人杨理论,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市国土发(2014)14-3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2年9起占用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八家堡村上八路东侧、东风路南侧集体土地堆放建筑垃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市国土发(2014)14-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1、责令被执行人自行清理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堆放的建筑物材料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责令被执行人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对被执行人处1249513元的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市国土发(2014)14-3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西安公路研究院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党盟盟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畅筱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