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商)初字第9697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区支行与赵金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区支行,赵金涛,马宝森,张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顺民(商)初字第969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新顺南大街7号,组织机构代码67238649-5。负责人陈东林,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海滨,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区支行资产保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岩,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金涛,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马宝森,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张江,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身份号码×××。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区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与被告赵金涛、马宝森、张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恩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吕海滨、李岩,被告赵金涛、张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宝森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邮政银行起诉称:2012年4月11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三被告组成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均可向原告申请贷款,小组成员就任一成员向原告申请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后被告张江向原告申请了8万元贷款,并与原告签订了贷款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张江发放了8万元贷款。现张江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要求张江履行还款义务,要求马宝森、赵金涛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均拒绝。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1.判令张江偿还借邮政银行款8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依照《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马宝森、赵金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被告赵金涛、张江共同答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宽限时间。被告马宝森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庭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1日,邮政银行与马宝森、赵金涛、张江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作了如下约定:甲方为邮政银行,乙方为马宝森、张江、赵金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甲方(贷款人)、乙方(联保小组成员)成员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乙方成员共三人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联保小组。推选马宝森为联保小组牵头人。联保小组牵头人作为小组联系人,负责配合信贷员进行贷前调查,督促小组成员按时还款、配合信贷员进行贷款逾期催收等。第二条、从2012年4月11日起至2014年4月11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大写:捌万元整)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4万元(大写:贰拾肆万元整)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第三条、当乙方成员的全部贷款还清时,经联保小组成员协商一致,联保小组可以解散。联保小组解散需要由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联保小组解散说明》提交甲方,甲方核实联保小组成员已全部还清贷款后,批准联保小组解散。乙方成员未全部还清邮政银行贷款前,联保小组不得解散,小组成员均不能退出小组。第四条、甲方根据乙方成员具体经营和家庭情况,在小组成员已全部还清贷款的前提下,可以提前解散联保小组。第五条、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六条、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一)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间和限额内向甲方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限额为本协议所担保主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二)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同意: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内,不论联保小组成员内的任一借款人向甲方申请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借款金额,只要该期限内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大写:捌万元整)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4万元(大写:贰拾肆万元整),无须在每次借款前再通知保证人或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甲方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三)根据本协议发放的每笔借款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二年;(四)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五)本协议项下的贷款应由联保小组成员实际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但是不论借款用于何种用途,均不影响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因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督促借款人履行协议约定,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甲方;(八)联保小组成员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甲方在保证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九)联保小组成员同意甲方为本协议项下借款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使用借款人和保证人的相关信息。同日,张江与邮政银行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该《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作了如下约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经甲方(贷款人)和乙方(借款人)认真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甲方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乙方承诺未经甲方许可不撤销此账户,且保证账户状态无异常。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第二条、贷款的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年利率:15.66%,期限:12月(自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贷款用途为进农资,借款人不得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不得将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股权交易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领域。第四条、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支付采用以下第二种支付方式:(二)借款人自主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乙方应定期报告或告知甲方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甲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五条、合同中的借款自甲方将资金划转入乙方指定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之日起计息。对于采用非分期还款方式的贷款,贷款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按照实际到账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对于采用分期还款方式的贷款,以每年360天为基数,按期计算贷款利息,每期任何一个时点,均需偿还贷款整期的利息。其中,含宽限期的贷款,在只还利息的期间按照月的实际天数计算利息。乙方在贷款期内,如果未出现过逾期记录,未做过期限调整、还款方式变更等贷后交易,并且连续5期正常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其第5+1期的贷款利息予以免除;后续免息依次类推。乙方贷款期限、还本期、连续正常还款期限小于5+1的情况下,不能享受利息免除的优惠。如果乙方选择阶段性还款法,连续还款期从首次还款期开始计算。第六条、乙方还款日为法定休假日(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具体每年按国务院有关节假日安排的文件规定执行),还款日可以顺延。顺延期间甲方对于乙方节假日期间延后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不收取罚息和复利,但是会根据顺延支付的本息合计金额、顺延实际天数与贷款正常利率收取顺延支付期间的正常贷款利息。节假日结束后的首日,如果乙方仍未归还节假日期间延后支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甲方将对乙方应还的本息合计金额(包括顺延支付期间产生的正常贷款利息)按照罚息利率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和复利。第七条、还款方式。甲乙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本付息类贷款除外)。还款日为放款日以后月份的对日;放款日在以后月份没有对日的,月末日为还款日。乙方自愿按下列第(三)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日与还款金额以还款计划表为准):(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6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第八条、计息。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计息方式依还款方式不同而不同,分为按季计息、按月计息和按日计息。按季计息是指以季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季利率=年利率/4,借款人在一个季的任何一天偿还当季利息,均按90天计算利息;按月计息是指以月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月利率=年利率/12,借款人在一个月的任何一天偿还当月的利息,均按30日计算利息;按日计息是指以日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借款人在偿还利息时按贷款余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按日计息时使用日利率,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还款方法与计息方式的关系如下:(一)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指乙方在借款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利息和本金的还款方法。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日计息。对于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乙方最迟应在到期日清偿。采用该还款法,还款额计算公式为:到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日利率。(二)等额本息还款法,指乙方按(月/季)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法。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月/季)计息。每一个(月/季)为一个还款期,当期本息当期清偿。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乙方最迟应在该期还款日清偿。(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指乙方在只还利息期间,按月归还利息,不归还本金;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月计息。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只还利息期间当期利息当期清偿,只还利息期间之后当期本息当期清偿。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乙方最迟应在该期还款日清偿。第九条、乙方应在每期还款日当天16:00之前,将当期应还贷款本息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户名及账号同放款账户),并授权甲方从该账户扣收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第十条、提前还款。乙方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乙方提前还款的,最低部分提前还款本金为1000元,部分提前还款金额以100元为单位,并应按照下列第A项约定向甲方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A、无须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在提前还款时,乙方应首先支付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对于分期还款的贷款,部分提前还款应先归还提前还款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利息及应还本金,剩余资金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金;提前结清时,按提前还款日所在期间的实际天数计收贷款利息。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后,甲方按照乙方剩余贷款本金、期限和当前贷款执行利率重新试算还款计划,但对借款期限不作调整。第十一条、期限调整。乙方不能按照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应在贷款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贷款延期或展期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自延期或展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照延期或展期后实际期限(合同原约定期限加上延期期限之和)所对应的新的利率档次确定并执行,同时按照剩余本金和新的剩余期限调整还款计划。如果甲方不同意延期或展期,则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乙方想缩短贷款期限的,应在贷款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贷款缩期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双方办理相关手续。贷款缩期的,按照原贷款利率、缩期后的贷款期限和剩余贷款本金重新试算还款计划。乙方申请调整贷款期限,应该首先还清欠款并归还期限调整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息。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保证在甲方贷款到账后的两周内,将贷款用于合同中注明用途的经营项目。否则,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二)乙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他人获得贷款,也不以其他人的名义获得贷款。如出现这种情况,甲方可以随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乙方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三)合同期内,如果乙方经营的企业、店铺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需要进行承包、租赁或兼并、分立、联营等变更的,应提前5日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实施前述变更行为。(四)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拥有或经营的企业、店铺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的进货、销货单等全部财务和经营资料,并保证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五)借款期内直至还清甲方贷款本息之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个人和其拥有或经营的企业、店铺的名义对外提供任何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六)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资金投向禁止或限制的产业。(七)若乙方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必须为前去调查情况的邮政储蓄机构工作人员免费提供与自己同样的食物和住宿,直至乙方偿清所欠的全部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为止。(八)乙方同意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甲方(或商请其他行、信用社)在乙方的任何账户内扣收。(九)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对贷款资金支用情况的调查和监管。贷款发放后4周内,乙方应将贷款使用情况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如合同、发票等)交由甲方核验;如乙方确实无法提供全部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的,乙方应如实填写《贷款支用报告书》,并最迟于贷款发放后4周内提交给甲方。第十四条、违约责任。(一)乙方违约。1.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若贷款展期或延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或延期后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2.乙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100%的罚息。若贷款展期或延期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展期或延期后的利率加收100%的罚息。3.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4.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乙方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乙方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同日,邮政银行向张江发放了借款8万元。现张江未偿还该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邮政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合同、借据、协议和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马宝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邮政银行与张江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赵金涛、马宝森作为张江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本院予以确认。邮政银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江偿还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区支行款本金八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依照《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被告赵金涛、马宝森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三、被告赵金涛、马宝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江追偿。如果被告赵金涛、张江、马宝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百元,由被告赵金涛、张江、马宝森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恩伟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聂佳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