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917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91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维。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已调解双方和好,原告陈某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西 勇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淑真(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