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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917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91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维。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已调解双方和好,原告陈某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西  勇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淑真(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