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行执审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浏阳市人口计划生育局与王志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浏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志锋,黄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浏行执审字第00361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浏阳市行政中心附*栋*楼。法定代表人罗呈瑞,男,局长。被执行人王志锋,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淳口镇鸭头村象狮组。被执行人黄秀珍,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广东省紫金县蓝塘镇茜坑村第七村民小组,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浏阳市征决(2014)X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浏阳市征决(2014)X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浏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王志锋与黄秀珍2008年6月25日结婚,2010年8月13日生育第一个孩子,系男孩,2013年6月23日生育第二个孩子,系女孩。其生育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性质。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的规定,对王志锋征收社会抚养费21594元,对黄秀珍征收社会抚养费21594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43188元的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浏阳市征决(2014)X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贤良审判员 李治平审判员 魏晓玲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