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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初字第644-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法俊与扈建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法俊,扈建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644-2号原告刘法俊。被告扈建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法俊诉被告扈建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2014)青法民初字第644-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7月10日依法查封被告扈建森经营用制砖机一套、装载机一台,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扈建森经营用制砖机一套、装载机一台的查封。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