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初字第644-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法俊与扈建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法俊,扈建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644-2号原告刘法俊。被告扈建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法俊诉被告扈建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2014)青法民初字第644-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7月10日依法查封被告扈建森经营用制砖机一套、装载机一台,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扈建森经营用制砖机一套、装载机一台的查封。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