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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刑执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梁东花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东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0749号罪犯梁东花。现在安徽省子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2011)阜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东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梁东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梁东花自入监改造以来,在服刑期间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东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东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胡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