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中法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周伯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执字第274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周伯华,男。关于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周伯华罚金一案,本院(2012)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移送,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伯华送达了执行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令后立即履行上述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如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车辆管理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银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兴业银行东莞分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伯华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伯华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中法执字第2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丽欢代理审判员 胡炳辉代理审判员 尹卓林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谢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