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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捷、樊骥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捷,樊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赵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樊骥,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骥借款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二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波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