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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武东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贵与浙江欧雅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浙江欧雅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东商初字第167号原告:王贵,被告:浙江欧雅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桀。原告王贵为与被告浙江欧雅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于2014年6月3日向原告送达公告费缴费通知书,但原告王贵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晓红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应海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