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东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贵与浙江欧雅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浙江欧雅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东商初字第167号原告:王贵,被告:浙江欧雅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桀。原告王贵为与被告浙江欧雅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于2014年6月3日向原告送达公告费缴费通知书,但原告王贵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晓红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应海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