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薛荣庭与罗定国、杨吉梅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荣庭,罗定国,杨吉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000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薛荣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定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吉梅。上诉人薛荣庭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白河县人民法院(2013)白民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河县人民法院(2013)白民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白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姜 涛审 判 员  李五四代理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代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