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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行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胡翠琴与福州丰大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胡翠琴,女,汉族,1971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福州丰大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林瑞超。申请执行人胡翠琴与被执行人福州丰大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融劳仲(2013)调字第07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翠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州丰大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福州丰大包装工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胡翠琴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福州丰大包装工业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叶志勇与被执行人福州丰大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4)融执行字第221号),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州丰大包装工业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并作出裁定拍卖上述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州丰大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与(2014)融执行字第221号劳动争议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融劳仲(2013)调字第076号调解书关于胡翠琴理赔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繁金审判员  陈观捷审判员  姚忠煜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灿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