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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张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4-08-0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马中秋与马志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中秋,马志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张民初字第894号原告马中秋,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昌亮,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志礼,男,2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中秋与被告马志礼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孟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