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执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8-3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牛建国、李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建国,李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辉执字第332-2号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和谐路北段128号。法定代理人高雪峰,董事长。被执行人牛建国(又名牛见国)。被执行人李软明。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牛建国、李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2)辉民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我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牛建国限期给付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7000元、利息56558.18元(息至2012年3月31日),及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承担诉讼费2370元、案件执行费1470元,被执行人李软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李软明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李软明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软明名下的银行存款以12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玉飞代理审判员 元玉芳代理审判员 李明普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