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营刑执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4-08-3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吕福晶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福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营刑执字第1437号罪犯吕福晶,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人,捕前住北安市二井镇建设村。现于辽南新康监狱第三监区服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3月5日,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吕福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南新康监狱于2014年8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吕福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监纪,认真改造,曾被记功1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福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剩余刑期自2014年8月31日至年2014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培勇审 判 员  张秀芬代理审判员  朱隆升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丛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