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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安民初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4-08-3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张家德与广安三立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德,广安三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民初字第2560号原告张家德,男,生于1953年3月15日,汉族,居民,住广安市前锋区。委托代理人黄荣全,广安市天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安三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唐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男,生于1967年1月9日,汉族,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洪燕,女,生于1970年9月3日,汉族,员工,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德与被告广安三立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德于2014年8月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1152元,由原告张家德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刘武军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