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初字第24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程建国与刘兵会、贾红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国,刘兵会,贾红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2444-1号原告:程建国,男。被告:刘兵会,男。被告:贾红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建国诉被告刘兵会、贾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建国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将贾红峰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现将被告贾红峰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支取、转移,否则将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利二〇一四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