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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24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程建国与刘兵会、贾红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国,刘兵会,贾红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2444-1号原告:程建国,男。被告:刘兵会,男。被告:贾红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建国诉被告刘兵会、贾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建国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将贾红峰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现将被告贾红峰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支取、转移,否则将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利二〇一四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