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小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冯艳红与被告左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艳红,左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乾民小额字第2号原告:冯艳红,女,汉族,1979年5月10日出生,乾安县人,住乾安县乾安镇城东街3委。被告:左宇,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乾安县人,工作单位:乾安采油厂采油三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艳红与被告左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元。代理审判员 李 方 东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悦速录员李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