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隆执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赵韶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隆执字第169-3号申请执行人赵韶华。被执行人李同安。本院在执行(2012)隆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赵韶华与李同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拍卖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外地打工,地址不详,且家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贤审判员  曹培英审判员  刘更水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群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