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隆执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赵韶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隆执字第169-3号申请执行人赵韶华。被执行人李同安。本院在执行(2012)隆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赵韶华与李同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拍卖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外地打工,地址不详,且家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贤审判员 曹培英审判员 刘更水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群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