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邱丽娟诉徐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164号原告邱丽娟,女,住沁阳市。被告徐芳,女,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丽娟诉被告徐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丽娟于2014年8月28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丽娟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丽娟负担。审判员 刘刑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