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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邱丽娟诉徐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164号原告邱丽娟,女,住沁阳市。被告徐芳,女,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丽娟诉被告徐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丽娟于2014年8月28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丽娟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丽娟负担。审判员  刘刑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