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顾永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