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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行非执审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向某某的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某某,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行非执审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南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昕。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向某某,女。系被执行人张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南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向某某违法生育行为一案作出的南人口征决(2014)第18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表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向某某违法生育,其行为已违反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南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其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南人口征决(2014)第18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南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南人口征决(2014)第18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正审判员 罗建设审判员 侯建忠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丁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