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后民初字第277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万花与都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后民初字第2770号原告万花,女,1976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被告都楞,男,52岁,蒙古族,农民。本院于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万花诉被告都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天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都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被告因拖欠原告施工费2,340.00元,并口头约定支付银行利率。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被告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被告因拖欠原告施工费2,340.00元,并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陈述及提供的欠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施工费事实清楚,由其出具的欠据佐证,足以认定。依据法律规定,被告理应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令被告都楞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施工费2,3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天 山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纪艳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