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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子放与车宇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放,车宇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16号原告:李子放,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张东荣、苟强。被告:车宇,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李子放诉被告车宇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东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不合于2009年4月17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李A由原告抚养,女儿李B由被告抚养,原告可以探望女儿,但未就探望的具体方式作任何约定。但离婚后原告多次要求探望女儿,均遭到被告拒绝。现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李B4次,每周星期日1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无提出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交如下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2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户口本复印件1份,婚生女儿李B于2002年3月12日出生;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在2009年4月17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儿李瑞由被告抚养,原告可以探望女儿。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无提供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1-3,无相反的证据反驳,本院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和确认如下事实:2009年4月17日,原、被告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政府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儿李B(2002年3月生)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每月14000元至李B年满十八周岁,原告可以探望女儿李B。后原告以多次探望被拒为由起诉至本院。在庭审中,原告表示愿意负担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为探望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李B由被告抚养,原告可以探望女儿。现原告主张探望女儿李B,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为减少对起女儿生活的影响,本院酌定原告每月探视两次,每次一天,自2014年9月起逢每月的第一、三个星期日进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子放每月探望女儿李B两次,每次一天,在每月的第一、三个星期日进行,被告应予协助。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增荣审 判 员  邹锦全人民陪审员  李杰安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