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琅执字第006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崔百兴与戈传品、邱积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百兴,邱积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琅执字第00684-1号申请执行人:崔百兴,男,195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邱积兵,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4)琅民一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6日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积兵存款63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勇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