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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一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济源市黄河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黄河旅行社有限公司,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济民一初字第1688号原告济源市黄河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亮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小狮,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应中、郭甘,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季竹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菁菁,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源市黄河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旅行社)与被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济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4年7月18日依法由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河旅行社诉称:2010年7月24日,游客吕晓燕等64人依其安排分乘两辆大巴由济源前往大连等地旅游,行驶至山东日照时,由XX驾驶被告所有的豫U078**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事故,致游客吕晓燕等21人不同程度受伤,事后,吕晓燕起诉要求其赔偿吕晓燕二次手术费9341.04元,法院遂判决其赔偿吕晓燕二次手术费9341.04元、诉讼费121元。根据事故认定书,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其与被告签订的租车合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其应为吕晓燕支付的二次手术费9341.04元及诉讼费121元。被告环球运输公司辩称:1、黄河旅行社如果尚未支付吕晓燕二次手术费,则不具备起诉条件;2、原告陈述的事实属实,但应由吕晓燕向其主张权利,原告无权主张。3、其只应承担人身意外险不足部分的二次手术费。被告平安财险济源公司辩称:1、原告只有在已赔偿吕晓燕后,才能向保险公司追偿吕晓燕的二次手术费;2、诉讼费121元与其无关。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1、(2012)济民一初字第2735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法院判决其赔偿吕晓燕二次手术的各项费用共计9341.04元,并确定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121元。2、(2010)济民一初字第2430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吕晓燕之前的各项损失已经法院判决由平安财险承担,而且该判决书中确定由其承担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环球运输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其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平安财险济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吕晓燕购买的平安意外险限额为2万元,其中(2010)济民一初字第2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平安保险从意外险中支付吕晓燕医疗费8871.48元,(2012)济民一初字第2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平安保险在意外险限额内支付11128.52元,两份生效判决加在一起,吕晓燕购买的意外险已经用尽。(2012)济民一初字第273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吕晓燕的二次医疗费为12236.12元,经过平安保险理赔后,还剩下1107.6元,这部分医疗费应启用乘运人责任险予以赔偿,但乘运人责任险中医疗费的限额为1万元,吕晓燕的第一次医疗费已经将乘运人责任险限额中的医疗费用尽。因此,吕晓燕的医疗费损失,其已经赔偿完毕。被告环球运输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提供(2012)济民一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其在该案中对吕晓燕的损失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及被告平安财险济源公司对证据无异议。被告平安财险济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环球运输公司提供的证据,其他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0年7月3日,李琰代表吕晓燕等130人与原告签订青岛、威海、烟台、蓬莱、大连六日游旅游合同。2010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环球运输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约定原告租用被告环球运输公司的35座、37座客车各1辆,于2010年7月24日至7月29日由被告环球运输公司自行驾驶,供原告使用,在使用期间由原告承担油、过路桥、停车、吃住费用,租车费用由原告在本合同实施终了一次性支付,并约定如果因被告环球运输公司单方原因致使原告人身及财产发生重大损失者,被告环球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车合同签订当日14时许,吕晓燕等64人按照原告安排分乘两辆汽车从济源出发,2010年7月25日1时许,XX驾驶的豫U078**号牌大型普通客车沿沈海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712KM+552M时,因疲劳驾驶与前方行车道行驶的货车尾随相撞,致使乘车人吕晓燕等21人不同程度受伤。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晓燕等人无责任。吕晓燕的伤情经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日照分院日照东港医院检查、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多发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胸腔积液、左肾挫伤、多处皮肤挫裂伤。吕晓燕在该院住院治疗,后转入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1月28日出院。2010年12月16日吕晓燕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0)济民一初字第2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原告赔偿吕晓燕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7212.3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吕晓燕医疗费、住院津贴、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7871.48元。2012年7月1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包括其应赔偿吕晓燕的67212.48元在内的损失共计98199.34元,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判决被告平安财险济源公司支付原告89248.48元,被告环球运输公司支付原告4000元。2012年9月5日,吕晓燕因内固定取出术再次住院治疗,2012年10月8日,本院依法受理吕晓燕诉本案原告旅游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11月12日吕晓燕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一次性支付吕晓燕旅游意外险医疗费11128.52元。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2)济民一初字第2735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赔偿吕晓燕二次手术产生的剩余医疗费1107.6元、误工费6824.8元、护理费808.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240元、交通费120元,以上共计9341.04元,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本案原告负担。该判决已生效。豫U078**号牌客车在被告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处投保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每人责任限额为3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环球运输公司之间的租车合同,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环球运输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构成违约,应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发生事故的豫U078**号牌客车归被告环球运输公司所有,在被告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处投保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被保险人为被告环球运输公司,由于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吕晓燕等人造成了人身损害,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告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因该交通事故给乘客造成的损害。案件受理费121元,不属于承运人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应由被告环球运输公司予以赔偿。原告赔偿给吕晓燕的9341.04元未超过被告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的赔偿限额,被告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济源市黄河旅行社有限公司9341.04元;二、被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济源市黄河旅行社有限公司1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各负担12.5元,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志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