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解民一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玉东与戚宪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东,戚宪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解民一初字第449号原告李玉东,男,现年43岁,汉族,现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郭俊志,男,1952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戚宪峰,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李玉东诉被告戚宪峰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玉东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 岩审 判 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邢和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