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河口区新户镇顺和村委诉颜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顺和村村民委员会,颜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319号原告: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顺和村村民委员会,驻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顺和村。法定代表人:张世军,男,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廷顺,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颜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王树辉,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顺和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颜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顺和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顺和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顺和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顺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房丽静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会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