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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民一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与向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一初字第645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委托代理人黄文铨,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向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委托代理人杨振文,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冯喜国,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超男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