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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2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王小岗与乔亮明、郭瑞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岗,乔亮明,郭瑞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21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岗,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乔亮明,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1。被执行人郭瑞敏,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王小岗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07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乔亮明、郭瑞敏、王文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被执行人乔亮明、郭瑞敏、王文耀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8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案件受理费5550元及申请执行费590元,由被执行人钞耀林、侯小军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乔亮明、郭瑞敏、王文耀偿还清所欠余款和案件受理费,撤回对三被执行人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徐 鹏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