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刑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科军虚开增值税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沧刑终字第209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科军,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丰县。2012年8月10日被徐州市火车站派出所干警抓获并羁押,2012年8月14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8日经任丘市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科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任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科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王科军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判中的三个证人其不认识,认定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其不构成犯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科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4)任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彦琴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王晓宇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庞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