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涟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纪明柏申请执行程海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明柏,程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涟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纪明柏。被执行人程海兰。纪明柏与程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涟高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程海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纪明柏借款80900元,因被执行人陈海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纪明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海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程海兰名下有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屋等财产及工商登记信息。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涟水县人民法院(2013)涟高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嵇 海 峰执行员 : 梁 先 明执行员 :孙刚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孔 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