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吴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230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晓魁。被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储丽。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67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珏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