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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吴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230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晓魁。被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储丽。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67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珏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