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非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林艺明、林明霞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林艺明,林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非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大同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林艺明,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明霞,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艺明、林明霞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安溪县人民法院己作出的(2014)安执审字第127号行政裁定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6月17日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4668元及滞纳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艺明、林明霞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林艺明、林明霞已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5300元,余款未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有关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和房产,至今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9日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执审字第127号行政裁定书中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9368元及滞纳金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文红审 判 员 李培忠代理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裕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