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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豫法刑执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海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刑执字第00844号罪犯张海龙,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8)三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983.15元。被告人张海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9)豫法刑二终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一审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豫法刑执字第0057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海龙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1日至8月5日进行了公示,8月29日在河南省豫西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海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5月13日晚,被告人张海龙因怀疑其未婚妻与被害人屈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导致怀孕,便约被害人屈某到灵宝市枣花幼儿园门口说事,期间两人发生争执,相互厮打,被告人张海龙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朝屈的大腿等部位连戳三刀,致屈抢救无效死亡。罪犯张海龙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受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裁定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马新会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海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海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三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杰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代理审判员  徐朝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麻少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