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曲宏君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曲宏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028号罪犯曲宏君,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中一法刑二初字第63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曲宏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曲宏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4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曲宏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3次;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并于2014年5月5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曲宏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履行了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曲宏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