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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刑执字第1167��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罪犯王成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成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1167号罪犯王成弟,男,生于1958年3月3日,汉族,文盲,四川省仪陇县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法院于2008年1月21日作出(2007)南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成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时间内未上诉。该犯于2008年2月27日送入川东监狱服刑。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川刑执字第26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32年2月1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王成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23.2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成弟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23.2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川东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成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成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31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熊 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