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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审刑执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吴雄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雄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1109号罪犯吴雄,男。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2日作出(2007)瓦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雄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4月28日作出(2007)大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9月27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2年8月19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22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5年2月16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吴雄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夏红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迟佳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