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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小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国瑞物业诉黄贵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贵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小额字第381号原告:新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瑞物业),住乌鲁木齐市人民路446号。被告:黄贵华,女性,汉族,具体信息不详,住乌鲁木齐市仓房沟北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瑞物业与被告黄贵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世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