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韶武法民二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戴雪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戴雪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武法民二初字第1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负责人:朱和东,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逸天,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如松,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职员。被告:戴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诉被告戴雪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已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桂新审 判 员  李俊俊代理审判员  吴 放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毛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