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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龙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苍龙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易小易。被告:杨某。原告周某为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小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起诉称:原告长期患心脏病,被告系哑巴(听力正常),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证,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无生育子女,2006年农历12月间抱养一女孩杨春雨(2007年1月25日出生),现由被告母亲抚养。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于2008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2013年1月10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仍然无法和好,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养女杨春雨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证据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据2、被告的人口信息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3、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登记的事实;证据4、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养女的情况;证据5、(2013)温苍龙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曾经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的事实情况;证据6、病历、出院小结、诊断报告,证明原告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没有劳动能力,无力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事实;证据7、灵溪镇梧梅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花去大量医疗费,不能从事劳动,没有经济来源,一直依靠其父母生活,生活极度困难的事实。被告杨某既无提供书面答辩状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7、本院认为,不能证明待证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证,婚后于2006年农历12月间抱养一女孩杨春雨(2007年1月25日出生),现由被告母亲抚养,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仍然无法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终因性格不合未能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起诉离婚,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仍然无法和好,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对于养女杨春雨的抚养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养女杨春雨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考虑目前的现状及双方的抚养、教育的条件,养女杨春雨由被告抚养为妥,原告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经济较为困难,但也应适当负担部分抚养费。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周某与杨某离婚;二、养女杨春雨,由杨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周某支付杨某子女抚养费15000元,此款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世奇人民陪审员  黄晓青人民陪审员  林再静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