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潘玉莲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玉莲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潘玉莲,女,1974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潘玉莲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2002年12月申请人与魏湾镇村民王延波结婚。2003年生女儿王某甲,2008年生儿子王某乙。2006年王延波患神经性疾病,至今未治愈。申请人于2014年4月9日向临清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延波离婚,该案已立案。因申请人与王延波为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依法认定王延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变更王延波的父亲王继东为其监护人。经查:王延波,男,1979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魏湾镇,系潘玉莲之夫。二人于2002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03年农历10月11日生女儿王某甲,现随王延波之父王继东生活。2008年农历5月7日生一子,尚未取名落户,现随申请人生活。2008年8月申请人回娘门居住至今。2006年后王延波患上精神疾病,2008年11月曾入住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偏执型分裂症。于2009年1月21日治疗好转出院。王延波母亲已去世。王延波父亲王继东,男,1938年11月生,魏湾镇村民,住该村。2014年4月9日,潘玉莲诉至临清市人民法院,要求与王延波离婚。本案审理中,潘玉莲提交了王延波的住院病历,用以证明王延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本院对王延波的父亲王继东及王继东的姐姐王某丙进行了调查,二人均认可王延波曾因病治疗的事实,现王延波独自生活居住。经本院释明,申请人潘玉莲表示对王延波的行为能力不申请司法鉴定。本院认为,申请人潘玉莲请求认定王延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变更王延波的父亲王继东为其监护人,因王延波虽曾于2009年在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但近几年来其独自生活居住,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亦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综上,原告的申请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潘玉莲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星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昕 来自